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68832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镇罚决字〔2024〕3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鼎富蕊鑫工业蛋白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CL1FYC94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龙志珍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35****51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类别四十七第101项”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4年2月在镇远县工业园区开工建设工业蛋白粉生产线(2024年7月停止建设),检查时已建成厂房及工业蛋白加工生产线2条,其中包括锅炉房、搅拌溶解池、板框过滤、反应沉淀罐、单效蒸发器、散热车间等,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贵州鼎富蕊鑫工业蛋白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龙志珍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方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对方波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贵州鼎富蕊鑫工业蛋白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11张,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工业蛋白粉生产线项目”的违法事实。
3.贵州鼎富蕊鑫工业蛋白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镇远县贵州鼎富蕊鑫工业蛋白粉加工年产1万吨建设项目2024年1-7月《基建资金平衡表》、《基建资金平衡表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蛋白粉生产线项目实际总投资为4841624.65元。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镇罚先告字〔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送达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镇罚先告字〔2024〕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