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17409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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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1-17 15:07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凯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872692863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镇云盘坡  

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凯里市万潮镇七里冲玻璃用砂岩矿扩能至年产51万吨、扩界至0.1572平方公里的生产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建成并于2024年7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中庆、安全员王家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人事任命书》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4年1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年产10吨玻璃用石英砂采矿及洗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应急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原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情况及目前扩能采矿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投资额。

  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2.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幅度为20%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4.违法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不足1年六个月,裁量幅度为18%;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即罚款金额=[10%+20%+0%+18%)×60%-0%]×500万元×5%=7.2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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