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74695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3号 |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万潮光大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顾光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AK59910E
地址:凯里市万潮镇劳动桥村马路组蒋家冲
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发酵床尾端有粪污水渗漏,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于2024年7月已发现发酵床渗漏后,在发酵床尾端下坎处修建了1个约1立方米收集池接收从发酵床渗漏出来的粪污水,但未及时对收集池内的粪污水进行处置利用,导致粪污水从收集池裂缝处渗漏至外环境。你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顾光成及工人蔡香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养殖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1月19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9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024年11月20日凯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凯里市光大养殖场水质监测报告(凯环监[2024]2119号)原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台账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养殖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及粪污处置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20%;2.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不足2000头,裁量幅度为10%,同时该案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况,即罚款金额=[〔20%+10%〕×60%-0%]×10万=1.8万。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