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24754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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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2-24 10:3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2733327E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镇经济循环区

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我省期间,发现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猫猫岩铝土矿区将大量废弃矿石违规填埋到已修复区域,导致大量黄色淋溶水渗出,经检测,淋溶水PH值为2.6,呈强酸性。

针对上述问题线索,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1114日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猫猫岩铝土矿建设项目于20221130日自主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了公示。但经核实,该建设项目I号工业场地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堆矿场、废石场和表土堆场,露采区未按环评要求配套修建截排水沟、淋溶水收集沟渠和未规范建设淋溶水沉淀池,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查验上述设施的实际建设情况,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等资料未如实记载上述设施的实际情况,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邱林、现场负责人蒲骁岸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1114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打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和采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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