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41517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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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剑罚〔2025〕1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剑罚〔2025〕1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3-24 15:15

当事人名称:剑河县兴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AJRQTJ0T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养门村(麻栗村翁阿又)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线索的函》及《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我局(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20日对剑河县兴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先后于2024年2月5日、3月7日、4月29日分别对3辆车(车牌为贵H9K322、贵HRS597、贵H89V75)检测过程中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即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分别出具了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2.你公司2023年对3辆车(贵HGV160、晋A4636R、贵HRY617)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情况,仍出据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军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军所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剑河县兴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91522629MAAJRQTJ0T、剑河县兴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等情况。

4.你公司出具的3辆车(车牌为贵H89V75、贵HRS597、贵H9K322)加载减速法变更为2024年检测时用的自由加速法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你公司先后于2023年9月1日、9月5日、9月7日分别对3辆车(贵HRY617、晋A4636R、贵HGV160)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情况图片。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6.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12405341768。证明你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7.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线索的函。证明上级转办件。

8.2024年12月20日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证明上级转办件。

9.剑河县兴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自查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剑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5年3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作出《关于不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黔环综合〔2023〕25号)附件1-1:《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表》目录,一、专项处罚裁量表第(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裁量因素幅度裁定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①积极召回车辆复检;②组织开展自查排查和组织职工培训学习;③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工作,认识过错较为诚恳,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9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