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57322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3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黎平晶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BT1QT04H
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黎平寨村干田坳1号
根据我局2024年12月17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线索,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检测车辆贵HV6538、车辆贵H796D2在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冒黑烟,仍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车辆贵H806E1在检测过程中固定卡扣未卡紧脱落,工作人员中途插管继续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固定卡扣再次掉落,工作人员仍继续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东辉 电 话:0855-6227440
地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3栋3楼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