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57322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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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4-14 15:54


当事人名称/姓名:黎平晶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BT1QT04H

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黎平寨村干田坳1

根据我局20241217日到你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线索,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于20241217日、1220日到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检测车辆贵HV6538、车辆贵H796D2在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冒黑烟,仍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车辆贵H806E1在检测过程中固定卡扣未卡紧脱落,工作人员中途插管继续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固定卡扣再次掉落,工作人员仍继续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袁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粟华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移交单》复印件1份,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12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3份、视频光盘1个、202412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317日对你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东辉   话:0855-6227440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33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4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