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57325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穗罚决字〔2025〕2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穗罚决字〔2025〕2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4-14 15:57


当事人名称:贵州武笔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小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7EL3FL21

地址:贵州省三穗县武笔街道经济开发区一号道路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2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HV7717等8辆车在你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时,存在冒黑烟或蓝烟的行为,并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贵州武笔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熊小琼、站长刘安、负责人吴亲江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

证明你公司是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2412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12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512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该公司对贵HV7717、贵HS2717、贵HW3289、贵HV7115、贵HR3777、贵H158G2、贵HZC326、贵HR31028辆车检测时上传至黔东南州移动源综合管理平台视频8段,视频截图19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8份,收费票据8张等。

证明你公司存在“给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出具虚假不实排气检验(检测)报告”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1.202512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202518日提供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4份;3.出具不实《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4份;4.车辆检测过程冒黑烟、蓝烟视频片段4段等;5.移动源综合平台视频截图9张、贵H158G2整改的检验报告1份、贵HR3777整改的检验报告1份、自查培训整改报告1份等。

证明你公司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开展提升技术能力培训和积极该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 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穗罚告〔2025〕2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你公司有主动供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召回问题车辆复检、认真开展自查排查和问题整改、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的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00元),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开取缴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