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57332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锦屏)环不罚字〔2025〕1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5907642022
法定代表人:蔡凯健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开发区(回乡创业园七栋楼)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6万平方单层印刷电路板PCB项目已于2024年4月新增建设含铜废液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一套、IC焊接生产线一条,随后便投入使用,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蔡凯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4年11月14日对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锦屏飞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PCB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锦环评复〔2017〕49号);2.锦屏飞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PCB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3.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522628-2022-275-L);4.《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26285907642022001U)。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CB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组证据:1.2024年12月27日对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2.2024年12月27日对环保负责人刘鑫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2025年1月7日对总经理王万津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王万津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4.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酸性蚀刻液再生及铜回收设备《产品购销及服务合同》;5.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和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CB项目已新增建设含铜废液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一套,已投入生产使用,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违法事实。2023年、2024年产量未超过项目设计年产36万平方米单层印刷电路板的规模。
第四组证据:1.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合同书(2023年8月17日);2.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自行监测报告(YDJC[2023091807])和2024年10、11月自行监测报告(凯环检(监)报24101512、凯环检(监)报24111902);4.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环保双随机检查》整改进度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废水达标排放;对环保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第五组证据:1.2024年12月27日对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和现场检查图片1张。2.关于含铜废液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停止使用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含铜废液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已停止使用。
第六组证据: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PCB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黔东南环评函〔2024〕9号);2.关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CB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类别及审批权限的复函;3.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CB生产性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以上证据证明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主动编制报批PCB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因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问题未能获得批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十二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贵州飞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CB项目已新增建设含铜废液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一套,已投入生产使用,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周仕龙
联系电话:0855-7228622
地 址: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清江三桥民族风情园3栋3层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