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594515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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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台罚〔2025〕3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台罚〔2025〕3号

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4-10 16:35


当事人名称: 台江县正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EAJ2Y8J            

地址: 贵州省台江经济开发区台盘园区中石化加油站隔壁

我局于202412 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开展在用机动车车牌为贵HN5352、贵HQ3255、贵H23Y56、贵H311B5尾气检测过程中,修改机动车额定功率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数据失真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2、对贵H15375、贵H34212、贵H32178、贵H38132、贵H47016、贵H45604、贵HE969警、贵H43143等在用柴油车尾气检测时,尾气采样探头插管深度不足40厘米进行尾气采样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采样探头插管深度不得小于40厘米的操作要求,并出具数据失真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3、在对贵HV6059、贵HJA382检测过程中,未实际连接油温传感器,用电热水壶替代油温数据采集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数据失真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台江县正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台江县正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正华身份证复印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405341346)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12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1211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原件1份;贵HN5352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贵HQ3255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贵H23Y56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贵H311B5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台江县正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贵H15375、贵H34212、贵H32178、贵H38132、贵H47016、贵H45604、贵HE969警、贵H431438辆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台江县正达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贵HV6059、贵HJA382在用车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车牌为贵HN5352、贵HQ3255、贵H23Y56、贵H311B5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记录截图;车牌为贵HV6059、贵HJA382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记录截图,证明你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1213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重新召回检测车牌号为贵HN5352、贵HQ3255、贵H23Y56、贵H311B54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重新召回检测车牌号为贵H15375、贵H34212、贵H32178、贵H38132、贵H47016、贵H45604、贵HE969警、贵H431438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重新召回检测车牌号为贵HV6059、贵HJA3822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自查自纠重新召回检测车牌号为贵HQL723、贵HJU0655、贵HW7372、贵HT0100、贵H18520、贵H2233学、贵HQ93567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员工培训学习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5 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台)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25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