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73660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丹罚决字〔2025〕1号 |
当事人名称: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C0ETQD68
地址 :丹寨金钟经济开发区大十字
负责人:周惠标 ,联系电话: 178****66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丹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对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5月13日 14 时,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贵J309B6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52263602240513142021402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周惠标和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对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丹寨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22636022405131420214021)、《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贵J309B6)和尾气检测视频(贵J309B6)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丹寨云测机动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我局2025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丹责改〔2025〕2号),于2025年3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丹罚告字〔2025〕2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应当处以罚款处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种情形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圆整(100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5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