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834214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黎罚〔2025〕6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黎平县兴生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石国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631MA6HOK5C8T
我局分别于2025年3月24日、4月21日、4月29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疏于对粪污综合治理利用设施的管理,2025年3月23日下午,因非管理人员误触集粪池管道遥控器开关,导致约10余吨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从集粪池外排,粪污通过雨水沟进入下方溪沟后最终流入洪州河。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石国胜身份证复印件1份,陆吉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主体资格。
2.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2025年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违法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明确粪污处理措施。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合作社处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东辉 电 话:0855-6227440
地 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天籁御泉3栋3楼
邮政编码:5573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