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96006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凯罚〔2025〕11号 |
当事人名称:凯里市辉润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AM0QMG7M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碧波镇碧波街(宏发硅业厂内)
法定代表人:粟永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25年4月17日,经凯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6万吨高岭土及2万吨莫来石精细加工项目,在租赁的凯里市炉山园区明望塑胶厂的厂房外露天堆放有约900平方米的铝土矿,露天堆存的铝土矿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2、凯里市辉润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凯里市辉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永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4、凯里市辉润矿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5、现场调查取证图片1份;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6月16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免于环保处罚的申请》,申请免于处罚。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25〕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2025年6月17日进行现场复查时,一是堆放矿料有防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到位,多处有矿料裸露;二是在立案前期,执法人员多次开展执法服务和指导,并向你公司详细宣传涉及露天堆存矿料的处罚情况及处罚金额核算情况,同时也多次下达执法通知书督促整改,但你公司均未落实整改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及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故不采纳你公司关于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1.违法行为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裁量幅度为30%;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即罚款金额=[(30%+0%+40%)×60%-0%]×10万元=4.2万元。综上,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303室
邮政编码:556000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